安徽人何欢不理解,为什么多辆已被法院查封的车仍在快递公司跑货运,他多次向法院反映位置信息,但始终无人执行。
快递公司老板失联员工十多万元工资未结清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安徽人何欢(化名)常年在江苏扬州打工。2018年,他经朋友介绍成为扬州市江都区好运必达快递有限公司(简称好运必达公司)的一名装卸工,工作量很大,每月工资上万元。
何欢说,2019年开始,公司逐渐开始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拖欠了十多万元,“期间,虽然工资一直没发,但因为该公司承诺的待遇高,我一直没有离开。”2020年11月初,他去公司上班,发现公司大门被催债的人堵住了,他和同事联系不到老板,便选择了报警,“大家都说,老板欠债跑路了,我们从那之后没见过老板。”
何欢说,很快,某快递总部派了一新公司前来接手好运必达公司运营,保障快递收发,并承诺不会拖欠工资,“虽然对方称会结清被拖欠的工资,但实际只结清了此前拖欠的2个月工资。”新公司让他找好运必达公司追讨被拖欠的剩余工资,2020年11月底,他前往扬州市江都区人社局申请劳动仲裁。
法院查封的12辆车未实际扣押已执行申请标的0元
2021年3月18日,江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科法律文书公告》显示,依法受理何欢等人的单位工资劳动争议案。
何欢说,七八月份,他的劳动仲裁胜诉,但因始终未按照劳动仲裁结果支付工资,10月19日,他便向江都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2月23日,江都区法院强制执行结果出来了,法院查到当事人名下有12辆车,但执行款为0元。
《执行裁定书》显示,何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33671元,其中执行费190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法院于2021年10月21日、12月21日通过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网络查控平台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2辆机动车,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封期限2年);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零星银行存款,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平台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3671元,已执行到位0元。
何欢说,他问法院执行法官,为什么车辆被查封了,却不进行扣押,然后实施拍卖,“法官说,他们没有找到车,让我去找车的位置,不然没法扣押。”
法官先称反映线索须现场指认后称需垫付2000元拖车费
根据2022年3月8日聊天记录显示,下午4时,何欢在江都区新都大桥附近发现了一辆被查封但未扣押的车辆,随即将信息反馈给江都区法院侯姓工作人员:“在大桥西边、南边,来了就可以看见。侯法官,不要把我说出去,让别人知道是我通知你来的,是我看见车子的……”
电话录音显示,2022年3月8日4时6分许,侯姓工作人员说:“你下次看到驾驶员再打电话,我们去现场把他控制住。”何欢说:“我上次也给你们发过信息,你们就没来……你们让我找驾驶员,我是执法者吗?”侯某说,他会将情况反馈给领导,向领导请示。
下午4时26分左右,双方再次通话。何欢询问是否出发,并表示路程仅3公里。侯某让他等着,“这样吧,我马上自己过来……好多事我也做不了主。”
何欢说:“你们到时候别把我说出来,我不想别人知道我举报。”侯某称,他们按照法律程序走,“被扣押方有知情权,总不能莫名其妙把车子扣押了……”
下午4时34分,侯某电话称,他问了领导,称扣押车扣押需要他垫付2000元拖车费。何欢疑惑道,“我工资没拿回来,还要我垫付2000元?”侯某称,因为车很大,没有钥匙,所以需要拖车费,拖车费需举报人垫付,“扣押的车会拍卖,拍卖后钱多的话,会退给你。”何欢拒绝承担2000元拖车费。
何欢说,他也不清楚江都区法院工作人员最后有没有到场,但那辆车并未扣押。何欢提供的照片显示,今年3月15日上午11时30分许,该车辆仍在营运。
原告拍到4辆被查封车营运称“多次反映但始终无人扣押”
3月15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到何欢。何欢提供的照片显示,2022年至2023年,他拍到了4辆机动车的照片,车牌号与江都区法院的《执行裁定书》中查封的12辆车中的4辆车牌号相同。
何欢说,好运必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名下被查封的12辆车,都未进行实质扣押,而是在扬州市的一些快递公司中用于运输快递,他每天都能见到其中的四五辆车。
2021年底至2023年初,何欢向江都区法院进行了多次反映,但均无果。“我电话联系法院,工作人员说做不了主,会向领导反映;我去法院反映,领导拒绝见我。所以这件事,始终没有执行结果。”何欢说,“车就在眼皮底下,为啥始终没有执行?”他很担心,因为查封期是2年时间,一旦查封时间到期,这些车可能会被转卖,“到时候,可能就追不回被拖欠工资了。”
法官称“相关工作已移交”记者尝试联系法院办公室无果
根据何欢提供的联系方式,3月15日下午,记者联系到江都区法院侯某,他说,这件事的前因后果得问领导,随后,将电话转给了另一名男子。
另一名男子说,该案件已经不属于他们负责了,由民法庭破产法官团队负责,“我们已经没有管辖权了,在别的法官那边。”他会让侯某将处理此事法官的联系方式,发送给何欢。另外,该男子表示,媒体要采访,到江都区法院来,有专人对接。
记者从江都区法院某科室工作人处获悉,媒体采访需联系法院办公室,并提供了多个电话。记者多次尝试联系法院办公室,但始终无人接听。
律师说法
未按申请执行人要求保护隐私、要求垫付拖车费均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陕西省清华大学校友会常年法律顾问刘东晨律师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当申请执行人发现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的车辆时,可及时联系承办法官申请扣押,由法院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执行扣押程序。本案中,何欢长期看到被查封但未实质扣押车辆在城市道路营运,多次向法院申请相关扣押程序无果,说明法院未对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进行核实、未采取相应举措、也未向交警等有关部门申请协助,可能存在不作为的情形。另外,相关工作人员无法按照提供线索的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对其隐私进行保护,明显不妥。
关于“法院索要2000元拖车费是否合理”,刘东晨说,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之规定,申请对《执行裁定文书》提及的查封财产进行扣押,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垫付拖车费。因此,本案中,法院要求何欢垫付2000元拖车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刘东晨强调,若当事人多次反映线索,法院执行部门未对已查封但未扣押的车辆进行扣押、拍卖,则涉嫌失职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错误执行行为造成损害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六)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故意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之规定,若因法院怠于履行监管职责而造成申请执行人损失,其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赔偿。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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